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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那些坑

实践中,融资人对外进行融资时除了提供保证担保外,可能还会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措施通常也能获得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认可,毕竟一旦项目出现风险,融资人无法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处置融资人的质押股票以实现债权回收。或者,个别项目虽无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担保,但进入司法程序后,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卖出或以股抵债的方式达成债务抵偿,或者后期通过拍卖处置实现债权回收,同样,也能实现回款。

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那些坑

但是,与房产、土地等财产处置方式相比,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司法处置流程、程序会略有不同,同时,也存在诸多难点,例如,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多少股的股票?具体价值应如何确定?司法处置时如何确定拍卖起拍价格,需要评估吗?如果债权人参与竞买或接受抵债,后期其通过二级市场对外进行处置时是否需要遵守关于股票减持的限制性规定?查封的股票越多越好吗?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债务人质押给我们的股票是不是都可以查封?除了这个质押的股票之外,我们还能不能查封其他的股票?能不能尽量多查封一些?对于这个问题,你说了不算,律师说了也不算,还是得听法院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超标的查封或冻结,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也同样如此,冻结的股票的价值不能超过债权数额,但是如何确定股票的价值呢?

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标准可能也会不同,例如,深圳中院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冻结。股票价值原则上参照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60%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基准予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20%的幅度,否则可能会涉嫌超标的查封。对此,有人可能会有疑问,股市变化也很大啊,如果哪天股价下跌了,根本无法覆盖我的债权怎么办呢?或者股价上涨了,债务人觉得自己太亏了怎么办呢?别着急,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追加冻结债务人的其他股票或者申请解除冻结部分股票,但坚守的原则还是不变,即不能“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拍卖处置可以不经评估法院在对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进行司法处置的过程中,无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确定股票起拍价。但是如何确定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标准,有些法院是以拍卖前几日或前一日股票收盘均价为准,或者以拍卖当日开盘价为准。但是,通常,很多地区都是以竞拍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平均价为基础进行确定的,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就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流通股的保留价为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竞买日或竞拍日前的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90%。拍卖处置股票或竞买后再次对外处置股票是否会受《减持规定》的影响通过网络拍卖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减持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发生变更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受《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呢?《减持规定》明确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减持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尽管如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司法拍卖过程中,遵循《减持规定》,那么将意味着股票的司法处置周期延长,对于债权人来讲极为不利,所以每个法院的执行标准并无完全统一。个别法院认为司法拍卖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并不属于减持的情形,不受《减持规定》的影响,例如北京地区法院、深圳地区法院和上海地区法院,此外,上海地区法院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股票过户后3日内将相关处置信息告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其进行金融监管的合规性审查。但是,如果债权人或其他竞买人通过接受抵债或者参与竞买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后期再拟通过二级市场等进行处置时必须遵守《减持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就明确规定:买受人或因抵偿协议取得股票的申请执行人在股票过户后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证券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票限售、股票减持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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